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組織章程(107年2月25日修訂)
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組織章程 99年12月22日成立大會修正通過 103年1月11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十五條 107年2月25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十七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聯盟名稱為「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簡稱「高督盟」。英文名稱為「Kaohsiung Civil Servant Citizen Watch」,簡寫為「KCSCW」(以下簡稱本聯盟)。 第二條:本聯盟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結合民間力量,共同監督高雄市各類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之問政表現,以提升民主品質,促成透明、效能之政治文化。 第三條:本聯盟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社會公益團體的聯繫、合作關係,及提供高雄市各類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監督之資訊與服務。 二、監督市政府、市議會預算資源的分配。 三、培養公民監督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之專業人才。 四、從事與監督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之相關研究。 五、舉辦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監督之研究、座談、出版、研討會、講座、國際交流等相關計劃與活動。 六、其他與監督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之相關活動 第四條:本聯盟以高雄市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聯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依相關法規設立分支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聯盟會員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認同本聯盟宗旨之民間團體,應以會員一名以上為介紹人,向本聯盟提出入會申請,由理事會通過後,即為正式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政治團體不得為本聯盟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認同本聯盟宗旨之個人,應以會員一名以上為介紹人,向本聯盟提出入會申請,由理事會通過後,即為正式會員。每一會員為一權。 高雄市各類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高雄市各類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之參選人、高雄市各類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之機要人員或個人助理、政黨黨務工作人員等不得為本聯盟個人會員。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並得參與各工作委員會,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參加、推展會務和繳納會費、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的義務。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視同放棄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