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7聲明稿】掩飾執法失當,高市府竟一再說謊!?陳菊市長應究責,並儘快建立陳抗溝通平台

2016-11-07聲明稿】
掩飾執法失當,高市府竟一再說謊!?
陳菊市長應究責,並儘快建立陳抗溝通平台
針對上週五(114日)警方逮捕陳請人士,高雄市政府114日發布一次新聞稿(標題:【有關114日陳抗事件說明】,見附錄),116日則發布第二次新聞稿(標題:【尊重人民多元意見表達、檢討市府陳抗執法程序】,見附錄);但二次新聞稿對於「逮捕陳請人士的理由」卻都強調是因為「交通安全因素」,明顯與事實不符。對此,我們要求陳菊市長不但該為「警方執法失當」道歉,更應為「市府公然說謊」給市民一個交代!

對於市府新聞稿陳述不符事實之處,事件當事人、本會理事長陳銘彬駁斥及質疑如下:
一、市府114新聞稿稱惟今(4)日在警方因交通安全因素,要求其自馬路上退至人行道與陳抗區後,未獲配合」;116日新聞稿則說:「當日因兩名抗議人士逗留於停車格及機車道上,經勸導後亦不願退去,而當時為上班尖峰時段,執勤警察同仁和行車均有安全顧慮」。
陳銘彬反駁:「114日,本人是在人行道上被警方逮捕(有影片為證),本人約750幾分到現場,當時,陳請人士約89名,一開始是坐在空停車格內側人行道上,本人因某不知名人士在旁騷擾而走到機車道上,當時警方尚未舉牌警告,也未制止;後來,本人和其他陳請人士都走到人行道上,貼在牆邊站著,無人做出陳請或抗議動作,本人則是走到離群聚約10幾公尺處(仍是在人行道上)做伸展暖身活動。到了8點整,警方卻突然舉牌警告,811分第二次舉牌,822分第三次,然後要求陳請人士散去,並要強行逮捕本人及果菜市場自救會成員楊豐光;當時,楊豐光正準備陪果菜市場自救會長吳富雄搭計程車離去,卻被警方叫回,逮捕上車;同時間,有數名穿著制服員警走上人行道要逮捕本人卻找不到,直到本人主動揮手,警方才逮捕本人上車。」
請問:陳請人士尚未做出任何陳請動作,更無喧囂,警方卻在短短22分鐘內舉牌3次,然後驅離、甚至逮捕,難道沒有執法過當?警方要求陳請人士站在人行道上,大家也已配合,何來影響交通安全?市府不但不認錯,竟然還公然說謊?!文過飾非,莫此為甚!
二、116市府新聞稿說:「事後進一步研判,該二名人士行為尚不構成實害,亦將行文地檢署撤回該案。」
陳銘彬質疑:「本人被苓雅分局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移送地檢署,當時移送的理由便是『構成實害』,二天後,卻說『研判不構成實害』。這究竟是警方的判斷能力有問題?還是,根本就是受到上級指示?」
此外,我們也強烈懷疑市府的「撤回說」,根本是為了騙取同情的妄言。根據刑事訴訟法238條,警方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移送,本案已是公訴罪,而地檢署也已完成分案;如今,只能由地檢署裁定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根本不能撤回!
對於116市府新聞稿說陳菊市長表示要尊重人民表達多元意見的權利、保障理性陳抗,執法時更應嚴格恪守最後手段性,市府將對此進行深切檢討」,我們願意表示肯定;但深切檢討」的前提應該是要先「勇於認錯」,為什麼卻一再公然說謊?
最後,對於市府在114日的新聞稿所說:「市府尊重民主社會人民言論權利,也相信市民意見表達是市政進步的基礎,,期待公民團體意見表達依循理性合法方式,與市府共構有效良好溝通。」本會也要在此鄭重澄清:
這一波迫遷案及汚染案的民間團體,自8月結盟(高雄公民大聯盟)以來,所要求的就是「公平協商」;然而,大家費盡心思、用盡方法要跟市府溝通(包括到市府要求「公開辯論」),卻始終得不到市府回應!最後,才會不得已,決定採取「理性平和方式到市長官邸提醒市長」,但這一切,都正是希望儘快建立「有效良好的溝通」!而至今為止,聯盟的所有訴求方式都既理性、又合法;請市府不要倒果為因、「做賊的喊捉賊」!
但這些,人民也不想再追究了。如今,陳菊市長若真的有誠意深切檢討」,還是儘快建立機制,與陳情團體公平協商,回應這些迫遷戶或受污染居民的合理訴求吧!
發稿單位:高雄公民監督公僕聯盟(聯絡人:理事長 陳銘彬 0937-383595


附錄:
高雄市政府114日新聞稿
高雄市政府116日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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