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4-21新聞稿】馬路口違建不敢拆、捷運站公有地要賣,市府在圖利誰?

106-4-21新聞稿】
馬路口違建不敢拆、捷運站公有地要賣,市府在圖利誰?
針對「高雄市政府財政局輕忽市政發展、不顧捷運局、交通局及高雄高工共同需求,一意孤行,擬出售市府重要交通要地」,本會高度質疑,高雄市政府是否有圖利前民代之嫌?
最近,本會接獲投訴,市政府已決定要標售高雄高工旁「建工段913-1號」這塊公有土地。但就在該地旁邊,市府已規劃要興
建輕軌捷運站(C28灣子內站)的機電室,同時也有「捷運站停車空間」與「高雄高工學生多功能展演中心」的整體規畫。若就整體市政長遠的發展,「建工段913-1號」土地應與鄰接的高雄高工、捷運機電室等合併規畫才對,甚至應該徵收鄰接的畸零地,以利整體空間使用;如此,還可避免未來因捷運站周邊私人地~建工段913-1號(若出售給私人)、建工段916號、建工段753號~之後衍生的糾紛。
但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卻無視於此,執意要出售「建工段913-1號」公有地,不禁令人懷疑市政府有「圖利鄰近私人地主」之嫌!
鄰近地主來頭不小,「地上違建」市府不敢拆除?
至於前述「建工段916號、建工段753號」二筆私人地,是前民進黨黨部主委劉俊雄(曾任二屆立法委員)從高雄農田水利會購得,然後借給前民進黨高雄市議員洪平朗設置服務處(高雄市三民區大豐二路1-1號,位於大順路大豐路口)。三年前(103年),經本會查證,這鐵皮屋搭蓋的服務處因「房舍不足法定深度、未保留騎樓地[1]」及「違法佔用人行道」,確定是「違章建築」。
經本會召開記者會披露,並正式發文檢舉之後,市府工務局才終於在1031227日發函給服務處所在地的地主,限期104129日自行拆除,否則工務局104130日起要派工拆除。然而,二年多過去了,這棟「違章建築」依然在原地屹立不搖!
    事實上,當初劉俊雄購買這塊土地的過程就很可疑。依「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的規定,水利會的畸零地要公開標售,鄰近的地主有優先承購權;但劉俊雄原本並非「鄰接地地主」,為何可以購得該筆土地?水利會有沒有依規定徵詢所有鄰接地所有權人(含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既然是大馬路口的畸零地,又緊臨學校(高雄高工)圍牆,為了維護市容及行人交通,也可增進校園安全,市政府為什麼當初不買下來?反而讓劉俊雄買走?
甚至,洪平朗還在當議員時,曾一再要求市府及高雄高工釋出該服務處所在地鄰接的二筆公有土地(建工段913-1號、建工段915號,市府所有,高雄高工代管);但市府不敢「將大塊公有地讓售鄰接畸零地主」,但卻曾擬「切割讓售10公尺長帶地」,讓鄰接畸零地主可以建築;不過,經本會發文質疑市府,並向監察院檢舉,這樁事件才暫時被阻擋下來。
捷運站也得「靠邊站」
而依「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2規定:「鄰接計畫道路之畸零地非與其相鄰之唯一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時,該相鄰之土地除其土地所有人協議價購畸零地之全部供合併使用外,非經保留合併使用所必需之土地,不得建築。」如今,若財政局執意出售「建工段913-1」土地,鄰接畸零地的地主劉俊雄,就最有機會議價購得土地,便於合併其現有畸零地作後續利用。
如此一來,若「建工段913-1號」最後被劉俊雄蓋起商辦大樓,若不是逼得公共設施的整體規畫要重新調整,就是造成日後商家與公共設施的衝突!
我們不禁要問:如此重要的交通要地及公共建設,市府不是應該優先考量全體市民的利益及市政建設的長遠發展嗎?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徵收週邊影響交通及整體規劃的畸零土地才對啊?更何況,現在這些畸零地上的建物,本來就是違章建築!
但市府不此之圖,卻執意出售市府重要交通要地,究竟有何不可告人之處?




[1] 依「高雄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之規定,路寬超過10米的路邊建築物土地深度必須在6米以上,並且要保留騎樓用地;然而,該服務處所在房舍之深度不足4公尺,又已全部蓋滿,並未保留騎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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