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帖】請支持《高雄市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自治條例》立法
請支持《高雄市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自治條例》立法 ■ 緣起: 為了導正代議民主(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 )「過度依賴代議士及民選官員,民主成為選舉動員,而非公共政策的實際參與」的缺點; 20 世紀 90 年代起,民主的理論與實踐經歷了一波「審議的轉向」。而在這個被稱作「民主的審議轉向」的過程中所發展出種類繁多的民主形式(例如:公民共識會議、公民陪審團、審議式民調、參與式預算),統稱為「審議式民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 )。 審議式民主的基本主張是:在公共議題形成決策的過程中,應透過制度設計,儘可能讓公民參與政策決定,並在資訊透明的狀況下,藉由「抽樣公民」深入與理性討論來做成決策;這種「在政治菁英博弈場域之外」、又非「全民公投」的決策模式,可說是「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之外的第三種民主形式。 過去 30 年,許多民主先進國家已累積豐富的「審議式民主」實踐經驗。例如, 1989 年起巴西愉港市( Porto Alegre )實施的「參與式預算」,讓市民直接參與決定公共資金的分配; 1990 年代,丹麥廣泛召開「公民共識會議」,解決具爭議性的公共政策(如:基因改造食物、代理孕母);晚近如 2017 年韓國,當時為了「新古里核電廠」停工與復工,社會極度對立,文在寅政府組成由 500 名公民組成的「公論化委員會」,歷經 3 個月審議式民調與討論,最終近 6 成公民代表投票支持復工。 台灣審議式民主的發展始於 2000 年政黨輪替;當時,台灣社會積極尋求超越傳統代議民主的機制。一開始,由學界與民間團體開始從歐洲引進「公民會議」( Consensus Conference )等微型公眾( Mini-public )模式,針對基因改造食品、安樂死或科技政策展開公民討論;接著,包括國科會、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等政府部門開始補助或委託學術團隊舉辦公共審議活動。及至 2008 年第二次政黨輪替,官方支持與資源投入減弱,此類實作遂趨於停滯。 台灣審議式民主的第二波發展高峰則出現在 2014 年太陽花學運,以及此後的「開放政府運動」~社會各界強烈訴求更透明、更多的公眾參與;於是,在 2015 年柯文哲上任市長後,台北市政府正式成立「公民參與委員會」,開始制度性的落實各項「審議式民主方案」。 2015 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