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1-27新聞稿】人事總處函釋:「議會員工加勤費」違法!

104-11-27新聞稿】
人事總處函釋:「議會員工加勤費」違法!
有關市議會105年預算編列「員工加勤費4700萬」,市議員蕭永達及本聯盟已於日前先後提出質疑(見104.11.24高督盟新聞稿);對於「市議會行政人員在公務員薪資之外,凡開議期間(共190天)還另外支領每天800元或650元之加勤費」,本聯盟已指出:此不合理之經費實為陋習,應全數刪除。
但支領「加勤費」是否違法呢?經蕭永達議員詢問,今天(11/27),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已發出函釋(如附件),發文正本為台北市議會及高雄市議會,副本為立法院、內政部、其他直轄市及各縣市議會。答案是「加勤費」已違反《地方制度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函釋中指出,《地方制度法》第85條明定:「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議會、直轄市政府、縣()議會、縣()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員工給與事項,應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相關中央法令辦理。」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則規定:「各機關學校有關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與事項,應由行政院配合年度預算通案核定實施,非經專案報院核准,絕對不得於年度進行中自訂規定先行支給。」但議會的「員工加勤費」從未依規定報行政院核准。確定違法!
函釋中提到,人事行政總處已在今(104)年58日發文重申上述規定,甚至強調「如有未報奉行政院核定或未有法源依據自行支給者,均應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函釋中還提到,民國91年,原來的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已經針對議會的「員工加勤費」函覆內政部(也副知各縣市議會);其中,已明確表示:「…如有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指派延長工作之事實,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加班費,不得支給加勤費」。
在此,本聯盟要鄭重對高雄市議會提出三點呼籲:
一、市議會105年預算編列之「員工加勤費4700萬」必須全數刪除
二、針對本案,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追究議會相關人員行政責任;相關人員是否涉及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則應移請檢方偵辦
三、對於議會員工過去支領的「加勤費」,應以「溢領俸給」要求繳回
■發稿單位: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聯絡人:理事長 陳銘彬0937-38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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