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議會第三屆第 4 會期議員評鑑表現排名前10名的優質議員介紹---黃捷議員
【黃捷議員】
本屆連續4個會期獲評為優質議員!
問政之用心認真,可從其關注議題的廣泛及持續追蹤的態度觀察得知,值得市民予以肯定!
本會期【黃捷議員】所關注的重要議題如下:
一、總質詢
(一)環境保護
(1)還河於民的生態風險(與自己生長的自然環境一起生活,但是沒有考慮到背後生態的危機風險),應針對水域建立統一管理制度。
(2)防治空污,除了興達電廠的燃煤機組去降載跟關爐作法之外,還有再生能源的推動、確定用 電大戶認購綠電的比例規定等,都很重要。
(四)路平
人行道被占用,是因執行力太弱(五)無殼蝸牛的居住正義
都發局對現有的違建租屋應公開名單,包括違建隊應提供違建出租的名單,至少讓租房子的人知道現在要住的可能是一個違建、或是違建的頂加,以保護租屋者權益※以上詳細內容請參閱【黃捷議員】市政總質詢:
https://cissearch.kcc.gov.tw/Upload/Attachment/BulletinDraft/2524/f79717b9-babe-4d4f-9cf8-c4bcd7506cf3.pdf
二、提案
本會期【黃捷議員】共有46個提案,重要議題如下:(一)地方建設
(1)建請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青年局針對鳳山鳳山第一公有市場和第二公有市場,兩座老舊公有市場活化再造。
(2)建請規劃鳳山24小時臨時托育。
(3)建請高雄市政府人行道稽查小組(交通局、警察局、工務局),應針對鳳山區人行道進行修復、增設、移除障礙物及加強取締,還給行人舒適的行走空間。
(4)建請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針對鳳山區85期鳳山火車站周遭人行道應完善建置。
(5)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辦理本市鳳山區福祥街/五甲三路至忠誠路/福祥街雙向道路等10條道路刨除重鋪。
(6)建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廣設鳳山區行人號誌,藉以保護行人通行安全。
(二)環保
(1)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訂定「樹木修剪後木料回收」相關機制與標準。
(2)建請水利局制定《高雄市水域管理自治條例》,以解決本市放生、餵食、釣魚、戲水等規範不足之情形。
(3)建請教育局全面盤點校園屋頂光電設置比例,研擬全面裝設目標。
(4)建請全面調查育兒資源中心、公立幼兒園、托兒所是否有使用超標塑化劑舒適毯及相關商品。(三)教育文化運動
(1)建請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進行「立德棒球場」符合職棒標準之擴建可行性評估。
(2)建請高雄市政府運發局進行「甲組成棒高雄城市隊」可行性評估。
(3)建請高雄市政府運發局積極爭取「P. LEAGUE+職籃聯盟」之高雄市代表隊。
(4)建請高雄市政府文化局針對黃埔新村「以住代護」設置考核標準,讓優良住戶有優先權。
(5)建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規定足額補助「40歲以上教職員身體健康檢查」。
(四)動保
(1)建請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動物保護處研擬「街道犬貓動物路殺人道處理辦法」。
(2)建請高雄市政府農業局動物保護處研擬「高雄市寵物公園標準設置規範」。
(3)建請觀光局編列預算於壽山動物園邊界設置電圍網,取代漆彈槍射擊驅離之方式。(五)警消
(1)建請完成消防員數位手提無線電個人配發作業。
(2)建請改善救災救護無線電訊號不良問題。
(3)建請警察制服換季自主。
(六)人權
(1)建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對於高雄市公車司機超時過勞問題,應會同勞工局共同研議配套輔導機制。
(2)建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每年應舉辦兩場機車工作坊座談會,邀集市民、專家學者及民意代表共同討論本市交通問題及保障弱勢機車族群的權益。(七)社福
(1)建請社會局於社會局網站公開回捐機構黑名單。
(2)建請社會局於委補案投標廠商聲明書明訂回捐機構不得投標條款。(八)其他
(1)建請高雄市政府教育局盤點在高雄就學之香港移民子女,並比照新住民子女,給生活、教育、語言上的協助與資源媒合。
(2)建請都市發展局主動盤點、公告違建出租屋名單於各平台,供租屋族查詢。
(3)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與違章建築處理大隊應建立「違章建築公共安全認定」協作機制。
(4)建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針對行人號誌"小綠人"可以呈現各種方式試辦。
(5)建請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應將騎樓整平資訊公告,每年度預施作、已施作及遇到障礙困難詳細說明。
※以上詳細內容請參閱【黃捷議員】議會提案:
https://cissearch.kcc.gov.tw/System/Proposal/Default.aspx
三、法案
(一)建請修正「高雄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草案。
由於公園餵食流浪動物案件層出不窮,不僅造成環境髒亂,也衍生出公園生態威脅、流浪犬貓群聚、追逐市民等問題產生。再者,許多案例皆是經勸導後仍在原地繼續餵食流浪犬貓,未有明顯改善效果,因此建請修正本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刪除第二十條第十一款「餵食流浪動物」,並在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增訂第八款「餵食流浪動物」,原第八款「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之事項」改列為第九款,不僅可立即針對餵食者開罰並驅離,也能有效嚇阻相同行為發生。
(二)建請修正「高雄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草案。
由於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未具體說明主管機關核准的事由是在什麼條件之下可以特例准許挖掘,因此將會衍生出無限准予道路開挖,再次破壞已鋪設不久的路面情形產生,顯然不合理。因此應將本條例第一項第六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工程予以刪除為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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