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組織章程(107年2月25日修訂)

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組織章程

99年12月22日成立大會修正通過

103年1月11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十五條

107年2月25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十七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聯盟名稱為「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簡稱「高督盟」。英文名稱為「Kaohsiung Civil Servant Citizen Watch」,簡寫為「KCSCW」(以下簡稱本聯盟)。

第二條:本聯盟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結合民間力量,共同監督高雄市各類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之問政表現,以提升民主品質,促成透明、效能之政治文化。

第三條:本聯盟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社會公益團體的聯繫、合作關係,及提供高雄市各類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監督之資訊與服務。

二、監督市政府、市議會預算資源的分配。

三、培養公民監督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之專業人才。

四、從事與監督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之相關研究。

五、舉辦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監督之研究、座談、出版、研討會、講座、國際交流等相關計劃與活動。

六、其他與監督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之相關活動

第四條:本聯盟以高雄市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本聯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依相關法規設立分支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本聯盟會員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認同本聯盟宗旨之民間團體,應以會員一名以上為介紹人,向本聯盟提出入會申請,由理事會通過後,即為正式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政治團體不得為本聯盟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認同本聯盟宗旨之個人,應以會員一名以上為介紹人,向本聯盟提出入會申請,由理事會通過後,即為正式會員。每一會員為一權。

高雄市各類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高雄市各類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之參選人、高雄市各類民意代表及公職人員之機要人員或個人助理、政黨黨務工作人員等不得為本聯盟個人會員。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並得參與各工作委員會,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參加、推展會務和繳納會費、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的義務。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視同放棄會員資格。

第九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額者,即為出會。

第十一條:會員因客觀環境限制,可向理事會申請停止會員權利義務,保留會籍。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大會聲明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中途出會或退會者,其會費不予退回還。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三條:本聯盟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聯盟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本聯盟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記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並處理日常會務,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亦不能執行職務時,理事長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理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本聯盟理事會下設祕書處,依理事會之決議處理本聯盟事務,置執行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本聯盟得設各種工作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本聯盟得依實際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學者專家擔任本聯盟顧問,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會議決,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聯盟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會員大會經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同意時,得對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變更或推翻。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聯盟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各會主席認為必要時或經三分之一成員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理事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親自出席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本聯盟經費的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新台幣一仟元,個人會員為新台幣五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團體會員為新台幣四仟元,個人會員為新台幣二仟元。

三、事業費。

四、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本聯盟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 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本聯盟解散後,賸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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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11日修正第十五條之原條文:

第十五條:本聯盟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記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107年2月25日修正第十七條之原條文:

第十七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亦不能執行職務時,理事長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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