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帖】請支持《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立法
請支持《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立法
■緣起:
「相對貧窮」及「貧富不均」對「社會穩定」的腐蝕,早已史蹟斑斑;不但直接衍生諸多社會問題(例如:犯罪、自殺率、少子化、家庭暴力等等),更因「社會凝聚力消失」造成社會動盪;嚴重時,甚至足以顛覆國家。
台灣的「貧富不均」問題,相較上世紀70、80年代的相對平等(差距維持在4至5倍),近20年已明顯變嚴重(2010年迄今,差距大致在6.05~6.15倍;若不計入稅負與社福補助等移轉支付,實際差距甚至高達7.2~7.6倍)。當2026年台灣的人均GDP已突破4萬美元(約129萬新台幣),卻有近七成勞工月薪不足4萬元,「青貧族」更成為世代標誌!「相對剝奪感」正在侵蝕台灣社會的信任基礎!
然而,要消除「相對貧窮」及「貧富不均」,政府不能只用「救濟」或「發福利」解決,更應著眼於「增加穩定就業」及「提高薪資水準」;而在諸多「促進就業」的政策選項當中,「發展合作事業」是長期被政府忽略、卻可能是最有效的一項!
鑑於「合作社」在經濟不景氣時展現較高的「存活率」與「就業穩定性」,聯合國於2001年第36屆大會時議決《創造有利於合作社發展環境準則》,籲請各國政府重視運用合作事業,以解決貧富差距、青年失業、婦女就業等日益嚴重問題;而有感於2008年金融危機造成的全球社會動盪,聯合國更宣告2012年為「國際合作社年」(2025年又第二次宣告),呼籲各國政府以積極政策,促進合作社的設立與成長。
於是,為了回應這個號召,台灣2015年6月也大幅修訂《合作社法》,包括增訂關鍵的第7-1條,明定政府「應提供獎勵與扶助措施(包括:宣導合作社制度、推動教育訓練、健全輔導管理體系),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更重要的是,第7-1條還規定中央政府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以落實前述之「獎勵與扶助」措施。但遺憾的是,本條文迄今未落實!
於是,台灣的合作社正以肉眼可見的速度走向衰落。根據內政部的統計,2014~2023這10年間,全台灣合作社數量從4,484家下降至3,746家,減幅達16%;社員人數也由3,066,619人銳減至2,405,559人,減幅超過2成。高雄市情況更嚴重,合作社數量從2014年的314家下降至2023年的263家,減幅達16%;社員人數則由的302,080人銳減至190,868人,減幅達37%。
2019年,高雄市多個社運團體舉辦《公民運動再出發》研討會,以檢討不久前的「九合一選舉挫敗」及「公投失利」;大家終於意識到「貧富不均侵蝕社會信任」的嚴重性,並認識到「合作社經濟」這個解方。於是,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高督盟)分別在4月及10月舉辦二場研討會,邀請多位國內合作社學者、專家,共同探討台灣合作社發展的困境,最終形成「推動地方立法」這個共識。11月,由高督盟起草,並由吳益政、林于凱、郭建盟、陳若翠等4位市議員共同提案《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草案》。
■立法目的:
一、透過各種制度設計,輔導有求職需求之市民成立(或加入)合作事業,並協助解決各類合作事業的「運作困境」與「經營障礙」,以促進高雄市合作事業的發展;藉此增進社會新鮮人及弱勢者(中高齡、婦女、新住民)的穩定就業,並提昇其薪資水準。
二、透過立法,使制度不因政府換屆而消失或變質,得以持續運作、發揮效果,以落實憲法第145條規定:「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應有條文:
一、應設計具備決策功能的跨局處「合作事業發展委員會」
(一)「合作事業發展委員會」的主要角色功能有三:第一,制定市府「發展合作事業」的長短期計畫,包括預定指標與推動策略。第二,進行本市合作社之基礎調查,藉以研擬「促進合作社發展」之制度修訂與資源調整。第三,不同合作社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間的協調統合。
(二)鑑於合作事業種類繁多,且分屬不同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統一步調,以落實「合作事業發展計畫」,須以跨局處委員會進行協調及統合。
二、應設計「對合作社融資友善」的方案
(一)合作社作為「事業體」,大多為資本微薄的中小型「企業」;加上社員多為「無資產可擔保」的弱勢者,更難以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然而,由於合作社並非《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定義之中小企業,無法享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包括第9、11、13~17、20、23條)或「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的融資協助;以致,許多合作社苦於資金週轉,陷入經營困境。因此,「提供『對合作社融資友善』的方案」應是本條例的最大任務。
(二)「友善融資」的方案有三個方向:1.由市府設置「信用保證基金」(Credit Guarantee Fund),協助弱勢族群、擔保能力不足的合作社向銀行貸款。2.明定「凡承攬市府各局處委辦案之合作社,市府經營之金融機構得於委辦案總經費額度內提供融資」。3.建立合作社與儲蓄互助社之社間合作機制。
三、市府應設立「合作事業育成輔導中心」
(一)依《合作社法》,主管機關應對合作社進行稽查、考核、獎勵及輔導;但以目前高雄市三個合作社主管機關(社會局、農業局、海洋局)的人力編制,光是「稽查、考核」就已捉襟見肘,完全談不上輔導。然而,要提高合作社的存活率;則不論是「社務輔導」或「業務輔導」,都是必須的;而成立府級「合作事業育成輔導中心」,不但可以提高輔導量能,更可統一事權,提高效率。
(二)除了對現有合作社的輔導,「育成」也是「合作事業育成輔導中心」的重要任務;因此,該中心的業務還應包括:合作事業教育宣傳、就業媒合、及合作社籌組之諮詢輔導。
四、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應由市政府擔任
現行「由社會局主管大部分合作社,其他局處針對特定業務擔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方式,無法呼應內政部《合作事業振興發展計畫(114年-117年)》之預定目標~「建立合作社的創業生態系統:(一)營造合作事業有利發展環境、(二)成為地方創生的基石」。此外,合作事業除了各類合作社之外,更包括「儲蓄互助社」;實則,「儲蓄互助社」擔任「支援合作社金融服務」之角色實不可或缺,更可因此降低市政府「協助解決合作社金融需求」的壓力。因此,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應由市政府擔任,方可一併納入儲蓄互助社,發揮統合功效,以落實合作事業發展委員會之決議。
以上,
敬請支持!
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理事長 陳銘彬 敬上 202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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