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帖】請支持《高雄市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自治條例》立法
請支持《高雄市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自治條例》立法
■緣起:
為了導正代議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過度依賴代議士及民選官員,民主成為選舉動員,而非公共政策的實際參與」的缺點;20世紀90年代起,民主的理論與實踐經歷了一波「審議的轉向」。而在這個被稱作「民主的審議轉向」的過程中所發展出種類繁多的民主形式(例如:公民共識會議、公民陪審團、審議式民調、參與式預算),統稱為「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審議式民主的基本主張是:在公共議題形成決策的過程中,應透過制度設計,儘可能讓公民參與政策決定,並在資訊透明的狀況下,藉由「抽樣公民」深入與理性討論來做成決策;這種「在政治菁英博弈場域之外」、又非「全民公投」的決策模式,可說是「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之外的第三種民主形式。
過去30年,許多民主先進國家已累積豐富的「審議式民主」實踐經驗。例如,1989年起巴西愉港市(Porto Alegre)實施的「參與式預算」,讓市民直接參與決定公共資金的分配;1990年代,丹麥廣泛召開「公民共識會議」,解決具爭議性的公共政策(如:基因改造食物、代理孕母);晚近如2017年韓國,當時為了「新古里核電廠」停工與復工,社會極度對立,文在寅政府組成由500名公民組成的「公論化委員會」,歷經3個月審議式民調與討論,最終近6成公民代表投票支持復工。
台灣審議式民主的發展始於2000年政黨輪替;當時,台灣社會積極尋求超越傳統代議民主的機制。一開始,由學界與民間團體開始從歐洲引進「公民會議」(Consensus Conference)等微型公眾(Mini-public)模式,針對基因改造食品、安樂死或科技政策展開公民討論;接著,包括國科會、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等政府部門開始補助或委託學術團隊舉辦公共審議活動。及至2008年第二次政黨輪替,官方支持與資源投入減弱,此類實作遂趨於停滯。
台灣審議式民主的第二波發展高峰則出現在2014年太陽花學運,以及此後的「開放政府運動」~社會各界強烈訴求更透明、更多的公眾參與;於是,在2015年柯文哲上任市長後,台北市政府正式成立「公民參與委員會」,開始制度性的落實各項「審議式民主方案」。2015年起,台北市、台中市、桃園市等地方政府大量推動「參與式預算」與公民審議機制,使審議民主從單一議題的「公民會議」走向都會型與社區型的常態治理;後來,行政院及各地方政府也開始利用數位平台(如 vTaiwan)結合實體審議,擴大民眾參與法案與公共政策討論。
2015年,受到台北市的啟發,高雄市多個公民團體與學者分別於3月、4月、6月,共舉辦3場「高雄市開放政府座談會」,探討在高雄市落實「公民參與」的方案,最終達成「制定市法規,讓『公民參與決策』及『政府資訊透明』法制化」的共識;當年10月,甚至在高雄市研考會劉進興主委的協調下,市府還曾舉辦2場次的「高雄市參與式預算工作坊」,邀請各局處及民間代表共同參加。可惜,後來因「李科永圖書館案」及「迫遷案」,民間與市府關係破裂,「開放政府行動」嘎然而止。
及至2019年新市府成立,高雄市多個社運團體舉辦《公民運動再出發》研討會,決議繼續推動此前未完成的「公民參與法制化」工作;於是,在多位民間團體及學者的密集溝通研議之後,當年10月,由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高督盟)起草,並由吳益政、林于凱、郭建盟、陳若翠等4位市議員共同提案《高雄市公民參與公共政策自治條例草案》。
■立法目的:
一、透過各種制度設計,儘可能提供機會,讓本市公民以「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形式,直接參與高雄市公共政策的審議;藉此,得以大面積培養國人參與公共事務的信心與素養,減少國人因「參與管道不足」而產生的政治冷感或偏激,甚至因此喪失對國家的忠誠。
二、透過立法,使制度不因政府換屆而消失或變質,而能持續運作、發揮「深化民主」的功能。
■應有條文:
一、應設計一個具備決策功能的府級「公民參與委員會」
(一)「公民參與委員會」的主要角色功能有三:第一,制定市府「推動公民參與」的長短期計畫,包括預定指標與推動策略。第二,制定公民審議案之「受理成立」制度。第三,協助市府或各局處擬定公民審議案件之審議模式及執行方案。
(二)鑑於公民審議案件之議題包羅萬象,若以業務之主管機關言,將涉及所有市府局處;若要建立統一制度,並協調各局處一致步調,須成立府級之「公民參與委員會」,方可落實。
二、明訂應送交公民審議之公共政策類別及其成案條件
(一)具爭議性之公共政策:由市府主動提出,或由議會過半數決議提出。
(二)公民之市政建議案:訂定連署期限及連署人數門檻。
(三)參與式預算:由市府自行規劃一定數額。
三、明定公民審議案之審議結果效力及相關配套
(一)由市府主動提出或由議會過半數決議提出之公民審議案,雖表示出自市府或議會之授權,但公民審議之結果仍僅作為市府決策參考,責任仍由市府負責,並無「破壞責任政治」之問題。
(二)參與式預算金額之提列及公民審議實施計畫之提出,應配合市府預算案編製時程。
(三)有公民審議案之受理或審議過程之相關辦法,若不便於本條例中詳定,應明定由市府另定之。
以上,
敬請支持!
高雄市公民監督公僕聯盟理事長 陳銘彬 敬上 2026.9.15
■連署團體:高雄市社區大學促進會、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台灣森林城市協會、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高雄市教保人員職業工會、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高雄市心家長協會、…(持續連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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