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支持《高雄市發展合作事業自治條例》立法 ■ 緣起: 「相對貧窮」及「貧富不均」對「社會穩定」的腐蝕,早已史蹟斑斑;不但直接衍生諸多社會問題(例如:犯罪、自殺率、少子化、家庭暴力等等),更因「社會凝聚力消失」造成社會動盪;嚴重時,甚至足以顛覆國家。 台灣的「貧富不均」問題,相較上世紀 70 、 80 年代的相對平等(差距維持在 4 至 5 倍),近 20 年已明顯變嚴重( 2010 年迄今 ,差距大致在 6.05 ~ 6.15 倍;若不計入稅負與社福補助等移轉支付,實際差距甚至高達 7.2 ~ 7.6 倍)。當 2026 年台灣的人均 GDP 已突破 4 萬美元(約 129 萬新台幣),卻有近七成勞工月薪不足 4 萬元,「青貧族」更成為世代標誌!「相對剝奪感」正在侵蝕台灣社會的信任基礎! 然而,要消除「相對貧窮」及「貧富不均」,政府不能只用「救濟」或「發福利」解決,更應著眼於「增加穩定就業」及「提高薪資水準」;而在諸多「促進就業」的政策選項當中,「發展合作事業」是長期被政府忽略、卻可能是最有效的一項! 鑑於「合作社」在經濟不景氣時展現較高的「存活率」與「就業穩定性」,聯合國於 2001 年第 36 屆大會時議決《創造有利於合作社發展環境準則》,籲請各國政府重視運用合作事業,以解決貧富差距、青年失業、婦女就業等日益嚴重問題;而有感於 2008 年金融危機造成的全球社會動盪,聯合國更宣告 2012 年為「國際合作社年」( 2025 年又第二次宣告),呼籲各國政府以積極政策,促進合作社的設立與成長。 於是,為了回應這個號召,台灣 2015 年 6 月也大幅修訂《 合作社法 》,包括增訂關鍵的 第 7-1 條 ,明定政府「應提供獎勵與扶助措施(包括:宣導合作社制度、推動教育訓練、健全輔導管理體系),以健全及強化合作社組織」;更重要的是, 第 7-1 條 還規定中央政府應設置「合作事業發展基金」,以落實前述之「獎勵與扶助」措施。 但遺憾的是,本條文迄今未落實 ! 於是,台灣的合作社正以肉眼可見的速度走向衰落。根據內政部的統計, 2014 ~ 2023 這 10 年間,全台灣合作社數量從 4,484 家下降至 3,746 家,減幅達 16 %;社員人數也由 3,066,619 人銳減至 2,405,559 人,減幅超過 2 成。高雄市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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